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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6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董明伟

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现就开展2014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时认定时间、对象

1.时间范围:本次认定20141月至12月一年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原已认定的不再重复认定。

2.对象:各校、各幼儿园在职在岗的教师(公办学校聘用制教师的学时仍采用纸质认定,不进行网上认定)。

二、学时认定的范围及内容

2014年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均通过江苏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 {域名已经过期}(以下简称系统)认定,审核通过后发放继续教育登记卡。

1.校本培训

各校管理员在系统“校本培训管理”中上传本校校本培训计划并建立一条项目“**学校2014年校本培训”,该项目的学时统一设定为24,将2014年校本培训已满24学时的教师列入其中,不满24学时的手动调整到相应学时。

2.区级以上培训

1)部分培训学时已由组织单位在系统中认定并验证通过,学校不再进行补录,只需核对。

2)还未在系统中认定的学时。教师本人提供培训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证书、证明等原件,学校对照《<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武进区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要求,审核无误后由学校培训管理员录入在系统中“其他培训学时管理”栏。如果对应项目有上限学时规定,只需提供能达到上限的证明材料。提供不出证书、证明等原始依据的学时一律不予认定。申报晋升中高、中一和小高技术职务前的自主学习及考核,凭合格证明登记32学时;教师职称计算机考试并合格,凭证书登记72学时。此类学时均登记在系统中“其他培训学时管理”栏。

三、学时认定时间安排

请各校于2015120日前在系统中完成本校教师校本培训、其他培训学时录入。本人对照系统中所有2014年的学时,逐一填写在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签名,学校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

四、学时现场认定安排

1.时间:

122(周四):原前黄片(上午:小学、幼儿园;下午:中学)

123(周五):原湖塘片(上午:小学、幼儿园;下午:中学)

126(周一):原横林、郑陆片(上午:横林片;下午:郑陆片)

127(周二):原卜湟片(上午:小学、幼儿园,下午:中学)

局直属和各镇幼儿园与小学同时,武进开放大学、常幼师、职教中心、各成校与中学同时。

2.地点:武进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内)

3.学校提供继续教育登记卡和“其他培训学时”的纸质证明材料原件,登记卡和纸质证明材料均要按系统中的顺序排列,由区统一审核、验证(系统中已认定并验证同意的学时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1. 各校(园)接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全体教师,及时组织教师做好学时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专人按要求携带认定材料(原件),准时参加学时现场认定,确保2014年学时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请各校分管领导实名加入武进师训群,群号:294857982;请各校培训系统管理员实名加入武进系统管理员交流群,群号:109093049。(原则上一校一名分管领导,一名管理员)今后涉及市级以上培训项目将会在师训群中发布,一般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继续教育登记卡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5116


附: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武进区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教师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实践;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校本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本区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按年度计划实施培训,并做好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各学校按年度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培训,做好考核、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培训等级,基本分为:校本培训、辖市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辖市区级以上(含区级)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未经公布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九条    教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十条    校本培训年度计划需报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二部分 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学时。通过其余途径进修学历、学位人员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00学时。

第十三条    在各级培训中,获得国家或省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同时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市级培训学时数;获得市、辖市区级培训优秀学员的,可增获该项目四分之一学时数的辖市区级培训学时数。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辖市区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辖市区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辖市区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辖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辖市区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累计不超过18学时。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六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部分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2014年起正式采取网络登记办法。各等级培训都进入《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学时认定。不适于网络登记的则采用证书登记方式。

第十八条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对全区教育系统内各部门的各类培训进行统筹和协调。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负责区级培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并负责对校本培训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第十九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  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由培训基地在《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中统一认定学时,区教育局最后审核无误通过。

(二)各项市、辖市区级培训由组织单位于培训前期在《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立项并组织报名,培训结束后统一认定学时,区教育局最后审核无误通过。

(三)校本培训于年初在《江苏省培训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核准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在系统中统一认定学时,学历进修学时也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区教育局最后审核通过。

(四)不适宜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时认定由区教师发展与研究中心负责进行登记,除即时登记的项目外,每年集中补录登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教师原则上每年必须完成72学时的学习任务,其中区级以上培训不低于36学时,校本培训工作优秀学校的不低于36学时,此认定与年度考核挂钩。对于校本培训优秀学校、合格学校给以不同的分值。

第二十一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得评定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学时认定上弄虚作假的,个人的取消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学校不得评为教师继续教育合格学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武进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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